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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5, 2024 7:27:49 GMT
在日的最新裁决中,雷亚尔港(加的斯)初审法院和第 1 号指令宣告动物所有者无罪,因为该动物主人因采取了非合同责任诉讼而向第三方赔偿了近 25,000欧元。已规定。 此外,共同被告保险公司也不会做出回应,因为对引起该索赔的事件负责的人不被视为保单的受保人。 “走在上述加的斯镇的街道上,她被一只重约25公斤的沙皮犬咬伤”(照片:《经济学人与法学家》) 背景 该索赔源于 日,雷亚尔港的一位邻居(原告)在上述加的斯镇的街道上行走时被一只重约 25 公斤的沙皮犬咬伤。 。 由于上述原因,受害人右臀部受伤,现要求赔偿24,763.45欧元。 该金额分为以下几个概念: 160.00 欧元用于精神科医生咨询; 健身房注册费 44.00 欧元; 利润损失 661.94 欧元; 损坏衣物 22 欧元; 通行费 29.20 欧元; 汽油47.28欧元; 药物费17.74欧元; 暂时伤残 B2B 电子邮件列表 费用 4,978.24 欧元(94 天); 轻微美观损坏 1,675.73 欧元(2 分); 轻度功能性后遗症(创伤后应激障碍,15分)17,143.77欧元。 缺乏被动合法性 被告保险公司声称,其反对理由是其缺乏被动地位,因为对引起这一索赔的事件负责的人不被视为保单的受保人。 特别地,在此程序中寻求执行的保险单是由动物主人的岳母购买的家庭保险单。 该文件第 29 页第一部分规定,被保险人将被理解为“保单持有人和/或被保险人以及永久居住在家里的人”。即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承保因被咬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1905 年《民法典》规定,动物的主人必须永久居住在受保房屋中。 雷亚尔港法院(照片:Diario de Cádiz) 另一方面,根据所提供的证据,雷亚尔港一审法院治安法官和第 1 号指令认为,已证明共同被告“并非永久居住在她的母亲家里”。 -法律的家,(...)不因此,所投保的家庭保险单所要求的责任是承保的。” 因此,首先,法官确认了保险人缺乏被动地位,因为对这一索赔所产生的事件负责的人不被视为保单中的受保人,因为他们没有住所作为居住地受保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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